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刘XX出具《借条》这一行为,看似是对借款延期的简单承诺,实则给原告带来了复杂的程序困境。按照常规理解,借款主体是XX公司,季X作为公司高管,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性质难以界定,这使得原告在主张季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时面临巨大挑战。一审时若不能准确认定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很可能导致原告败诉。彭佩荣律师接手此案后,决定转换赛道,从证据梳理和法律性质论证入手来解决问题。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尤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在本案庭审中,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季X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彭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
彭律师首先精准定位了核心证据——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在法庭上,彭律师清晰地指出,该证据明确证实了虽然《借据》上记载的出借人为黄XX,但实际出资金来源于原告刘XX,且黄XX仅为名义出借人。这一论证当场瓦解了可能存在的对原告债权人地位的质疑。
接着,面对被告季X可能辩称其仅系公司员工、非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彭律师重点论证了《借条》的法律性质。她指出,季X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并承诺“还本付息”,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即季X自愿加入到原XX公司的债务中,并最终取代了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彭律师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以往类似案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彭律师通过庭前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在法庭上,彭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官和证人询问相关细节,清晰地呈现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面对彭律师严谨且有力的论证,虽然两被告均未到庭,但可以想象,如果被告到庭,面对这样的论证也会难以反驳。整个庭审过程中,彭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庭审技巧,在争议焦点上完全压制了可能出现的对方抗辩。
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彭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已转为被告季X的个人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彭律师告知当事人,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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