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黄XX与王XX签订《股份代持协议》,黄XX出资18万元由王XX代持云南XX公司10%股份。黄XX依约付款后,双方协商王XX退还全部出资款,王XX仅退还5万元,剩余13万元未支付。之后黄XX发现公司已被转让,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XX返还13万元合伙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王XX辩称案涉为投资行为,公司经营亏损,应按比例结算,仅需退还部分款项。
案件立案后,汤思骑作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在证据举证质证环节,汤思骑协助黄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同时对王XX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证据进行质证,使得法院认定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法院审查证据后,确认了原被告签订代持协议、黄XX出资18万元、王XX退还5万元、案涉公司股权已转让及黄XX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等事实。汤思骑在整个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法院清晰地梳理案件事实。
对于案涉款项性质、双方是否达成退款合意、款项支付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汤思骑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阐述,为法院的评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法院最终明确双方已就退还全部出资款达成合意。
20XX年X月XX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退还13000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原告黄XX承担303元,被告王XX承担5755元;保全费3029元,由原告黄XX承担151元,被告王XX承担2878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在此次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为委托人黄XX追回了13万合伙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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