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则希望能从轻处罚,争取缓刑,让自己能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发现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此外,张某无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同时,杨律师引导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其提前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能体现张某的主动悔悟;认罪认罚表明他对自己的罪行有清晰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则进一步体现了他的悔罪诚意。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个案子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和预缴罚金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所以,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实刑的风险,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让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他能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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