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苗是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在多起案件中,他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朱X因交通事故受伤,一审判决阳X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然而,该公司不服上诉,主张仅承担70%赔偿责任、非医保用药不应赔付、护理费标准过高等。要察觉保险公司这些抗辩理由背后的不合理之处,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全程推演。刘苗在过去几年里,处理过不少此类案件,熟悉其中的底层结构。他迅速收集并整理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护工证明及收费标准等,形成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
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刘苗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一审法院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是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保险先行赔付原则的合理裁判,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常规律师可能会因担心败诉风险而不敢如此强硬的主张,但刘苗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该专委会的评估体系为他提供了一定的支持,过滤掉了部分风险厌恶心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
在非医保用药问题上,刘苗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合理必要治疗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使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对于护理费标准,刘苗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收据及当地护工市场行情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且一审法院已按90天计算,并无不当。
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易X与易XX因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易XX上诉主张其个人68平方米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刘苗全面收集并整理了易X出具的《委托书》、两次《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征收补偿款发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构建这样完整的证据链,需要具备较强的证据梳理和分析能力,刘苗的法学学士背景为他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针对易XX“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上诉理由,刘苗指出其已在前序协议中签字确认,并已实际领取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诚信和禁止反言原则。对于易XX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刘苗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易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两份分割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案件所带来的影响并未完全消散。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提醒着人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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