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万X、李X等人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王X、刘X,导致二人轻微伤,期间万X夺取被害人王X价值1345.14元的手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寻衅滋事罪,同时认为万X存在强拿硬要财物情节,建议对万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万X委托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担任辩护人。梁小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自2013年投身律师行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案件逾1039件。
梁小龙律师接手案件后,鉴于他曾在乡镇政府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对社会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这使他在处理案件时能更好地把握案件背景和人物关系。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配合司法机关审理,同时重点审查案件关键事实,精准梳理辩护突破口,聚焦对万X量刑影响较大的核心情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万X“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的情节,他凭借在行政执法领域积累的经验,重点核查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结合案件事实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下车,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该加重情节。
在庭审中,对于万X是否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争议,梁小龙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审慎质证。他曾在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过,具备较强的证据审查能力,能够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同时,他着重强调万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2000元,参与共同赔偿共计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共同犯罪中万X的作用、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万X无强拿硬要财物主观故意,该情节不予认定”及“万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万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上限大幅降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李X因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与客户口碑。他在2022年6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他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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