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该公司于是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认为,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设备,却将设备用于其他地方,撤离时也不说明情况,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则觉得自己只是在工程经营过程中对设备进行了合理调配,虽然没有按约定使用设备,但并非是想非法占有这些设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查明事实细节
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这些关键证据和细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张某虽然没有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的去向都是和工程相关,并非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没有实施典型的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所以,张某的行为缺乏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设备使用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区分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同时,在经营活动中,要保留好相关的合同、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涉案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当事人无罪不起诉告终,这充分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局面。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法学学士的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十六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因为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才能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捕捉到关键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