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8月19日到22日,被告人杨XX和同乡杨XX一起去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有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等情况下,把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ATM取现19900元,2000元转入杨XX微信用于个人开支,已查明有6000元涉诈资金转入其XX银行卡。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非法获利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查,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所以,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犯罪指控时,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对于被告人来说,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很关键,否则可能无法认定自首情节而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获利金额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单一的转账记录就认定。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远离跑分等违法活动,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杨XX最终因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虽然杨XX曾有犯罪前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永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非法获利金额的合理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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