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新型传销案件频发,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湖北某传销案便是典型案例,短短三个多月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实际参与人员2万+,层级最高达近百级,涉案金额超5亿元。一审法院将该案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被指控与其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李星星律师,执业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4年。在该传销大案二审阶段,李星星介入此案。她全面梳理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从中发现了三大关键辩点。
首先是违法所得严重虚高问题。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存在重复计算。李星星认为,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二审应依法核减。其次,关于角色定位,她指出上诉人并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最后,在自首情节方面,上诉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构成自首,但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为了论证这些观点,李星星当庭提交了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等证据。她重点说明平台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上诉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同时,她还指出鉴定意见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李星星的努力,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了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万+核减至11万元,实现了传销大案罕见的二审大幅改判。
李星星律师在该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成功为上诉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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