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在XX县X工地,马XX与戚XX因电线扯脱的琐事,和史X1、史X2等人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冲突中,马XX、戚XX致使史X1受伤,经鉴定,史X1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次日,马XX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一开始因慌乱未能完整如实供述案件经过。3月23日,马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昆明市XX区看守所。
案发后,马XX的家属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为其辩护。此时,XX县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马XX、戚XX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马XX是否构成自首?原告(公诉机关)主张马XX虽主动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被告(马XX)一方认为,马XX是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且后续逐渐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法院查明,马XX确实是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然一开始没如实供述,但后来积极配合。法院最终认定,马XX具备自首的部分条件,其后续配合调查的行为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马XX是否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是否较小?公诉机关认为,马XX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犯罪行为有一定危害性。程隆银律师提出,马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是因工地琐事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马XX确实没有前科,此次犯罪是在特定情境下发生的。法院认定,马XX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这一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第三,赔偿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程隆银律师积极促成马XX、戚XX与史X1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史X1人民币68000元,史X1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公诉机关承认赔偿谅解是从轻情节,但认为仍需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法院认为,马XX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马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第一时间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经过,争取从轻处理。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也是减轻刑罚的重要途径。
结尾
这起案件中,马XX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被监禁的后果,这离不开程隆银律师的专业辩护。程隆银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了200多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他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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