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抛出一记“狠招”,以被告A醉酒驾驶为由主张免责。按照常规理解,醉酒驾驶似乎保险公司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A也不甘示弱,对原告A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两个举动让原告A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原本看似清晰的赔偿案件瞬间变得复杂起来,一审时法官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犹豫,这使得原告A的赔偿诉求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就在原告A一筹莫展之时,魏建明律师接手了此案。魏建明律师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各类民商案件,对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他没有被被告的这两个“大招”吓倒,而是转换了思考赛道。针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抗辩,魏建明律师将质证焦点转移到法律规定上。他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醉酒驾驶不免除交强险垫付及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魏建明律师清晰地阐述法律条文,论证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于法无据。
庭审中,被告B保险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醉酒驾驶属于免责范围。法官归纳的焦点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魏建明律师从2016年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总结出一套固定做法:将相关法律条文、类似案例整理成清晰的资料。魏建明律师当庭展示这些资料,详细说明法律规定和案例情况。他逐字逐句宣读法律条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代理人要求查看法律依据原件,法官准许后,代理人沉默了近三分钟,最终表示“对法律规定无异议”。
面对被告A对伤残鉴定的异议,魏建明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他提前核查原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证据。庭审中,被告A代理人强调原鉴定结论可能不准确。法官归纳的焦点为:重新鉴定结论是否与原结论一致。魏建明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将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他当庭展示这些证据,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和过程。“从病历资料可以看出,原告A的受伤情况与鉴定结论相符。”被告A代理人查看证据后,沉默了两分钟,最终表示“对重新鉴定结论无异议”。
此外,魏建明律师还全面梳理原告的各项损失,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补充提交门诊票据、病历资料、误工证明、被扶养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虽然部分诉求(如误工期、护理期)因证据不足未完全支持,但仍通过精准举证确保核心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额获赔。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A醉酒驾驶构成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虽主张商业险免责,但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重新鉴定后维持十级伤残结论,依法核定各项损失。被告A已垫付的费用依法抵扣后,被告B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A108115.3元,被告A需赔偿鉴定费1900元,案件受理费1760.66元由原告A负担255.1元,被告A负担1505.56元。不过,原告A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才能另行主张,这也意味着案件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魏建明律师告知原告A,后续若产生相关费用,可以凭借本次判决和相关证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原告A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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