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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420万显示有支付能力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欠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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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320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检察院发生纠纷,施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代理律师黄健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从2020年至今,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于接案后,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施XX不起诉。
账面420万显示有支付能力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欠薪案

证据缺失与补强

在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难以证明施XX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公司账面有420余万元余额,但职工却举报拖欠工资,表面上看施XX有支付能力却未支付,然而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健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他仔细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通过比对不同材料中的信息,发现公司董事会已决议签订劳动合同并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且明确了资金渠道由股东方代垫费用。黄健还调查了工资发放的流程,发现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通过这些努力,黄健发现了关键信息,即公司在主观上并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且已经实施了部分支付行为,职工工资拖欠并非施XX的行为导致。

程序策略能力

XXXX年XX月XX日,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健律师审查案件时发现,在认定施XX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存在对案件主体和主观故意认定不清的程序性细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明确犯罪主体和主观故意。黄健于XXXX年XX月XX日向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引用该法律条款,指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而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黄健还提交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收到黄健的《辩护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重新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黄健的辩护意见合理,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对施XX不起诉

量化收尾

施XX与黄健律师第一次见面后,案件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诉讼期间共开庭0次,黄健提交书面材料若干份,当事人本人未到庭。XXXX年XX月XX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施X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从当事人初次见面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共计XX天。黄健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其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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