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发起人责任纠纷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领域,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的问题,往往存在诸多争议。从法理逻辑上看,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而在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判断是否达到解除条件并非易事。实务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发起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举证困境也较为突出,如证明出资协议的成立、出资义务的履行以及违约行为的存在等,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裁判尺度也存在一定的摇摆,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
秉持“法理为基,情理为度,不负所托”理念的张腾林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着独特的见解。她毕业于法学研究生院校,这种专业背景使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严谨的规范主义视角进行深入分析。
以张腾林律师代理的一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为例,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在一审阶段,有着多年执业经验(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万件的张腾林律师,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了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张腾林律师的这一做法,为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腾林律师在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驳回了郭X、唐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腾林律师深耕于刑事和婚姻继承领域,同时在发起人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万余件,在业内享有全国十佳口碑,还是首都社会心理志愿者。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始终围绕“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诉讼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为处理类似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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