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初犯,多次在浙江省xx县多家店铺顺手牵羊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1419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当事人面临着可能被起诉并留下刑事犯罪记录的困境。20XX年,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委托了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蔡泽业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重大民商事、刑事案件。面对此案,蔡泽业律师第一时间意识到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1天,蔡泽业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当晚,他对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初步确定了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第2天,蔡泽业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及悔罪态度,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第3天,蔡泽业律师开始梳理证据,确认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且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还额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4天,蔡泽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撰写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第5天,蔡泽业律师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首次沟通,充分说明从轻处理的必要性。第6天,蔡泽业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审查进度,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第7天,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第8天,继续跟进,了解检察机关的审查情况。第9天,又一次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第10天,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但如果当事人后续遇到与此次案件相关的衍生问题,蔡泽业律师将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为当事人保留应对潜在问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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