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产公司因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接受投资者龙某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龙某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徐晓律师此前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经验丰富,深知这些时间节点在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
徐晓律师团队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梳理交易记录,这源于他长期专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操作习惯。过去多年间,徐晓律师代理过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清楚这类案件中交易记录是重要证据,能从中确定关键时间节点和损失情况。本案作为某海产公司系列虚假陈述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了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据此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徐晓律师与被告展开了激烈的沟通回合。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绝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虚假陈述之外的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损失计算方法应采“不考虑存量股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执业十七年且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徐晓律师指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造成实质影响,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确认因果关系成立,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徐晓律师曾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这些经验让他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能够准确地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反驳。
徐晓律师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详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精准计算出买入均价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持股12,300股,差额损失60,147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各60.15元,合计损失60,267.3元。按照系列案已确定的30%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的18,067.56元完全合理。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海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龙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8,067.56元;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公正的赔偿结果,再次证明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专业律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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