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报酬,因经济紧张,他同意以取现金额5%的报酬帮网友取现。之后,DX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X委托储博刚律师为其辩护。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结果,储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本案构罪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上游犯罪事实也未得到查证,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没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辩护观点,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强调“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首先,在阅卷时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因为这是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基础;其次,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最后,参考类似案例,做好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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