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告)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完工结算后尚有525500元工程款未收到。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许青山面临着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适用法律的挑战。许青山,2019年开始执业,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他首先对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进行了梳理,固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是为了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诉讼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接着,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厘清了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同时,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在诉讼策略上,许青山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并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
经过许青山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从梳理证据到确定责任主体,关键在于许青山律师采用的固定证据、厘清关系、适用法律、优化策略和庭审抗辩的方法。这种方法将证据收集、主体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有机结合,适用于这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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