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审判备受关注。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被告人E】、【被告人F】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被告单位】在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4662.9公斤,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非法销售4333.37公斤;【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重罚。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E】的指控,郑晓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至关重要。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郑晓龙律师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的证据瑕疵高度敏感。
郑晓龙律师全面梳理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在疑问,相关银行流水包含了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这一细节是常人容易忽略的,但郑晓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信息。同时,他还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法律意识淡薄且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郑晓龙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强调,涉案数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客观证据进行综合研判,不能仅仅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银行流水中包含的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和界定,以确保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此外,他还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的坦白、自愿认罪和主动退赃等情节,希望法院能够考虑这些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E】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炮山甲13.76公斤依法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64132.5元。法院另对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依法裁判,【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0万元。
郑晓龙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他精准质疑涉案数额认定,避免了量刑过重;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罪轻裁判空间;同时,他结合中药材行业经营特点,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度研判,提升了辩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郑晓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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