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过网络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同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告知李XX,然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李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第二,李XX是否应被判处缓刑
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人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不过,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第三,量刑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此外,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销售食品一定要确保其安全性。商家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所售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不能为了利益而销售明知有问题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的相关资质和成分,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
结尾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李XX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孔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李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孔伟律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包括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在本案中,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虽然缓刑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