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很焦虑,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本案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处罚?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否能从宽处理?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张某)也认可自己的投案及供述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构成自首,所以张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对此也予以承认。法院认为,张某的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条件,所以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张某也表示会遵守相关规定。法院认定,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所以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一定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能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用实际行动悔罪,比如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这些做法在法律上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缓刑,既体现了法律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刑事辩护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某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关键所在。他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引导张某用实际行动悔罪,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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