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宣传合规审查不能仅看表面——从某食品加工公司虚假宣传案谈起
在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告在“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CCTV7上视品牌”宣传用语。被告认定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作出处罚,而原告主张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的人物专访,使用该宣传语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沈怡君律师准确把握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指出原告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这表明,企业在宣传环节的合规审查不能仅看表面,要穿透到宣传行为的本质和目的,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节点。如果企业仅进行形式审查,就可能像该食品加工公司一样,陷入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面临行政处罚。
结论:合同相关证据的审查需全面深入——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谈起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授权经销商使用的宣传单页及宣传物料被认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使用绝对化用语,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省工商局维持该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沈怡君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通过举证调取了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这说明在企业经营涉及合同等相关证据时,不能仅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要全面深入地审查证据的来源、关联性和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结论:刑事合规需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从林X、张X诈骗案谈起
在林X、张X诈骗案中,沈怡君律师主张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辩护意见最终未被采纳,但体现了律师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对刑事政策边界的敏锐洞察力。这表明在企业刑事合规方面,要精准把握案件的定性,识别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节点。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对涉及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一旦面临刑事指控,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件,争取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沈怡君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中,通过对企业经营全流程的穿透式审查,识别出不同环节的违规节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构合规体系。这种方式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实现企业的合法存续,阻断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借鉴沈律师的合规思路,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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