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而郝XX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查明,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此外,被告人郝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也协助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该辩解不予采纳。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中,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都有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在参与公司业务时,一定要对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判断,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漩涡。同时,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郝XX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但最终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与律师的有效辩护密不可分。陈晓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中国政法大学的学习经历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金额认定、从犯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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