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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多维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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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348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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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两年来,李鉴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成果显著,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
一份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多维辩护策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展开的一场精彩辩护。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当接到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时,他凭借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存在刑民交叉问题,有很大辩护空间。

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李律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明确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以及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李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扭转局面。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边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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