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此次他为被告人李XX辩护。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的公司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但在认定主从犯方面,证据不够清晰。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同时,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深入调查,以确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通过对大量证据的分析,李坤律师发现虽然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有不同分工,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回应称,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其次,仔细研究证人证言,从中获取关键信息;最后,对各类书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判断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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