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执业17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作为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迅速展开行动。过去处理过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徐晓,习惯在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这一动作源于他长期代理证券纠纷案件形成的操作习惯。同时,徐晓律师协助法院向中国XX公司调取完整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凭借多年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经验,徐晓律师团队在示范判决的框架下,精准定位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排除了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对损失的影响。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证据支持。有着丰富证券代表人诉讼经验的徐晓律师补充理由,他结合此前多起胜诉案例,指出已有示范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这些足以证明因果关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依据示范判决的认定标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共计人民币31,124.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被告公司股票,依法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赔偿。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资者王XX成功争取到了全额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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