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案件的复杂战场上,总有一些反直觉的判决结果令人瞩目。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提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多项上诉理由,然而最终法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50万债权的实现,而这背后离不开代理律师汪育倩的努力。
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某投资公司达成50万元的借贷合意,C女士及相关人员履行了出借义务。C女士夫妻去世后,其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艰难的应对之路。
首先是证据梳理与固化的难题。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需要对《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进行仔细核查。汪育倩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多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能够精准地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成功形成证据链。
诉讼时效抗辩也是一大阻碍。上诉人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常见且棘手的问题。察觉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的全程推演。汪育倩在过去几年处理过众多此类案件,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
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同样关键。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且在一审中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有着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介入后,重点分析案涉合同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这些案件留下的痕迹却不会轻易消散。它们提醒着人们,在商业交易和生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合同约定。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以及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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