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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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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334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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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出去50万,法院只判对方还20万。剩下的30万,居然因为微信上一句话没了。而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当事人最终却被无罪不起诉,这样的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者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该公司)认为,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却将设备用于他处,且撤离时不告知设备去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张某)方面,其辩护人认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应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设备的流转都与工程施工或债务清偿有关。而且,张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些关键证据和细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但从其行为来看,设备都有合理的用途,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所以,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设备使用等问题。如果发生纠纷,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指控。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地方,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结尾

这起涉案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当事人无罪不起诉告终。这个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工作,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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