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龙X某与重庆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后公司尚欠118,988元货款未付,龙X某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然而,一审法院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龙X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龙X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龙X某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肖康律师准确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他围绕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等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
交易习惯方面,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在催收行为连续性上,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肖康律师指出,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被上诉人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肖康律师凭借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效辩护,成功帮助龙X某在二审中实现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常面临诉讼时效等复杂法律问题。而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合理构建上诉理由和提供充分证据,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肖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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