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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律师助力被告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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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07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周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6人 职务:执行主任
律所: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41081094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29008030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待当事人认真负责 效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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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XX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敖XX大量收购并出售野生动物,非法获利80000元。辩护人周峰提出多项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判处敖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律师助力被告获缓刑

这些情节成为了决定被告人敖XX量刑结果的关键因素。2024年开始执业的周峰律师,凭借着自己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周峰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作为2024年执业的律师,周峰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案件500+,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有着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他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的侦查卷宗,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通过对卷宗的分析,周峰律师发现被告人敖XX存在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以及立功等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周峰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向法庭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周峰律师指出,被告人敖XX的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说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理。同时,周峰律师强调被告人敖XX系初犯、偶犯,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敖XX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周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提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敖XX积极退赃,周峰律师希望法院能够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周峰律师着重指出被告人敖XX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敖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判处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周峰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敖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但被告人敖XX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敖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周峰律师通过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敖XX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周峰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用法律条文作为武器,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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