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信条展现出了巨大的力量。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重建了客观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这一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在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得到印证。万X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其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他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缓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也全面采纳,判决万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用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偷越国境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坚守的理念,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持续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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