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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减肥产品和持刀伤人,两案法院量刑为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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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842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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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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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卖减肥产品,一个持刀伤人,看似不同的案件,在法律的审判下会有怎样的结果?法院又会依据什么来量刑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两起真实案例。
卖减肥产品和持刀伤人,两案法院量刑为何大不同?

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XX与毕XX、翟XX存在销售关系。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翟XX作为其销售代理人,在同年7月14日、20日先后二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同年8月11日告知李XX,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XX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争议焦点一:李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李XX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检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XX明成分,且其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主张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争议焦点二:李XX是否应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缓刑相关内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罪案

王X与宋XX是同村村民,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大门口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X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争议焦点一:王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查明:有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张XXX等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述,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并实施伤害行为。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主张王X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争议焦点二:王X是否应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王X系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王X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但未明确提及缓刑相关内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千万不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否则会触犯法律。如果涉及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都可能获得从轻处罚。遇到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公正判决。李XX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追缴违法所得,王X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多种从轻情节被判处缓刑。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100余起刑事辩护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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