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本次案件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蔡先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一家新型建材公司,还有两位原审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司法解散标准。
蔡先生最初掌握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试图以此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但缺失能够直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的关键证据。
马国律师介入后,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梳理。他深入研究公司的运营情况、股东间的沟通记录等。在庭审中,蔡先生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对方质证认为,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马国律师则回应,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先生负担。
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核查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包括是否有实际业务开展、生产线是否正常运转等;其次关注股东间的沟通与决策机制是否有效,能否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分歧;最后考量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如股权转让等,避免轻易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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