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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公司曾因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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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639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戴芬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19363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743587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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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朱X因公司解散纠纷与杭州XX公司发生纠纷。朱X虽占股30%,但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已停摆两年。戴芬芳律师于2024年介入后,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公司曾因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

原告朱X虽占股30%,但长期无法正常查看公司完整账目,不能参与管理运营,权利受限。公司停止经营后,各股东沟通解散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缺乏明确的书面决议,这让案件陷入了证据不足的困境。戴芬芳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方式,而是深入挖掘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到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等,全面收集证据

2024年,戴芬芳律师介入此案。按照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常规路径,很多律师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去组织股东进行协商,试图达成书面解散决议,但这种方式往往耗时久且不一定能成功。戴芬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1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深知时间的紧迫性。她熟悉《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程序规则,没有在股东协商上浪费过多时间,而是精准把握《公司法》解散条件,迅速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关键证据。

2024年XX月X日案件立案,戴芬芳律师积极准备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且,占股97%的股东到庭同意解散,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从接案到结案,戴芬芳律师高效推进案件进程。2024年XX月X日立案,经过合理安排和积极应对,案件顺利审结。戴芬芳律师代理此案未申请任何延期,实际开庭1次,提交书面材料若干份。当事人朱X仅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其余程序由戴芬芳律师代为完成。从当事人朱X第一次见戴芬芳律师到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整个过程高效快捷,充分体现了戴芬芳律师在程序推进中的效率意识,成功打破公司僵局,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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