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刘XX(化名),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
争议焦点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因为刘XX所做的工作并非开设赌场的核心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所以认定刘XX为从犯。
争议焦点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期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强调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初期有隐瞒,但后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所以认定构成坦白。
争议焦点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要综合判断。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非法狩猎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另与被告人张X、李某、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土铳、改装射钉枪等)多次猎捕小鹿(系“三有”动物)共6只,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一:张X的主观恶性大小
法院查明:张X无同类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并非以狩猎为业。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主张张X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认为张X参与了非法狩猎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观点。因为张X没有犯罪前科,且不是以狩猎为生,其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所以认定主观恶性较小。
争议焦点二:张X是否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张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元。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像开设赌场、非法狩猎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如果不小心卷入案件,要尽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从宽。同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结尾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从轻处罚。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执业的这25年里,他办过近千件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开设赌场案中,他精准把握刘XX的从犯情节、坦白情节等;在非法狩猎案中,又准确抓住张X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等要点。这种对案件的精准把控,体现了他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就是这两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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