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某附近,高XX遛两只未拴绳的大德牧犬吓到姜X,二人发生口角,后相互用手指划对方面部,高XX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高XX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1年6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提出上诉。
此时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朱建波律师面临着要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客观约束。朱建波,2019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他查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包括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鉴定书等,梳理案件细节。他提出高XX系自首,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对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点,争取从轻处罚。
然而,经二审法院查明,高XX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在侦查阶段否认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不过,二审期间,朱建波促使高XX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姜X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XX区司法局已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高XX适用社区矫正。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建波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从一审的重判到二审改判缓刑,关键在于朱建波律师在二审阶段积极推动当事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这种方法注重在二审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通过积极沟通和协调,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在熟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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