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然而,在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均无果。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首先,被告主张原告A女士并非适格主体,称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其次,在赠与金额方面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相混淆。
针对被告的抗辩,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张律师援引了民法典第1062条,该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依据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这些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主张的一些抵扣项存在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且需要考核等问题。例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支出与赠与行为有直接关联,不能作为抵扣赠与款项的依据。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这一行为属于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B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C女士应返还赠与款项。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
2.返还金额认定: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
3.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同时,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关系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一方可以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案例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对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员工因个人行为引发法律纠纷。对于个人而言,要尊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雯雯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她紧扣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制定了合理的庭审策略,最终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每一份合法财产都应得到保护。张雯雯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无过错方挽回了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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