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袁X等人在四川某酒吧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引发冲突,双方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甘X致陈X轻微伤。案发后袁X等四人赔偿并获谅解,被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袁X被认定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许青山作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辩护策略制定
许青山执业至今已逾4年,累计承办案件超300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翻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现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且未直接持械伤人。基于此,许青山确定了将袁X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方向,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他还关注到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符合自首的条件,可减轻处罚。
争取缓刑结果
许青山在辩护过程中,结合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其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向法院提出对袁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量其从犯、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许青山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袁X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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