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X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截止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条文,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未清偿债务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被告郑X面临着诸多不利情况。首先,原告有合同证明承揽关系以及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事实,证据较为充分。被告方的证据缺口在于没有出庭进行答辩和提供反驳证据,这使得原告的主张在庭审初期几乎没有受到挑战。
章凯律师本应从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向进行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律师可以调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方面来寻找反证。比如,如果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那么被告有权要求减少工程款。在法律适用上,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律师可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然而,在本案中被告郑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律师无法在庭审中充分施展抗辩策略。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X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如工程质量问题、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等;二是严格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看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三是积极参与庭审,按时出庭并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和法律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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