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
1.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83万元和80万元,是否支付给了杨X。
争议点拆解:
法院查明的事实: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代理人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需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是支付给自己的。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能清晰证明这两笔钱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里,工程款支付情况一定要记录清楚,每一笔款项的流向和用途都要有明确凭证。签订合同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涉及金钱往来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查方式进行,并且保留好相关转账记录。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了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功不可没。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她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研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和专业能力,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付款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