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X卷入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的案件。2023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张X某以经营养生会所为幌子,组织多名卖淫X进行卖淫活动。张X明知张X某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把会所里的卖淫X介绍给嫖客,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张X提起公诉。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同时也指出,张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且张X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此外,张X仅实施了介绍嫖客的协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且他的犯罪情节较轻,仅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嫖客介绍的协助服务,未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非法获利仅有几千元,与组织卖淫的主犯相比,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同时,张X悔罪态度真诚,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所以,综合考量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相应判决。
最终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同案被告人张X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个案子由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的罗贵容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有很大的好处。如果不幸卷入刑事犯罪,一定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悔罪。
在这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罗贵容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张X争取到了缓刑判决。罗贵容律师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法学本科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4年来,她累计承办各类民刑案件超百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办案积淀。正是因为她多年来对案件的认真钻研,在面对这起案件时,能够精准研判案情,锁定核心辩护要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她向张X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自愿认罪认罚,为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罗贵容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这起案件有了一个较好的结果,也体现了她作为一名律师的价值。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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