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生活中可能偶尔会听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子,这类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统计出来的金额都能算在犯罪数额里。那到底哪些数额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额中剔除呢,这可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也和众多受害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向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的是面向“公众”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向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的特定人员吸收的资金,通常可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比如,某公司老板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的几个亲戚和公司里的几位老员工借钱,并且这部分借款有明确的范围和指向性,和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明显不同,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可能会被剔除。不过在实际判断中,得证明这种借款关系是基于亲友之间的情谊或者公司内部特定的关系,而不是以公开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
二、重复投资的数额
有些投资者在前期投入资金获得回报后,又将本金和利息再次投入。对于这种重复投资的情况,一般只计算一次本金数额,后续重复投资的部分可以剔除。例如,张三第一次投资了10万元,到期后获得了2万元利息,他又把这12万元再次投入。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通常只算最初的10万元本金,而第二次投入的2万元利息部分就有可能被剔除。因为重复投资本质上没有增加新的社会资金投入,和吸收新的公众资金性质有区别。
三、行为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
行为人自己投入的资金以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由于和面向公众吸收资金的特征不符,也可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像在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里,犯罪嫌疑人自己拿出一部分钱参与了所谓的集资项目,同时他的父母也拿出一部分积蓄投资。这些资金一般不会计入犯罪数额。因为这部分资金没有体现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特点。
四、记录误差导致多算的数额
在统计犯罪数额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记录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某些数额是由于记录误差而多算进去的,那么这部分数额也应该被剔除。比如,在某个案件的账目记录中,将一笔本来是普通业务往来的款项错误地记录成了集资款,经过查证核实后,这部分款项就会从犯罪数额中排除出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处理完数额认定与剔除后,后续还可能面临诸如退赔金额如何确定、量刑情节如何考量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处理专业性很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受害人的补偿产生不利影响。这时候就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帮你厘清后续的处理流程,为你提供专业靠谱的法律建议,让你在处理案件相关问题时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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