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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律师:离婚协议约定归男方的房子,女方反悔后仍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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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189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01095169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560677977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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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来在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约定好归男方的房子,女方却因各种理由反悔,以为能改变结果,没想到最后房子还是归了男方。这起案件由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代理,他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捍卫了权益。
王谦律师:离婚协议约定归男方的房子,女方反悔后仍归男方

某X1和某X2曾经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在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到了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再次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进一步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也由某X1偿还。此后,某X1一直按时履行房屋还贷义务。

然而,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X2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X2则辩称,离婚时约定了两套房产的分配,虽然约定案涉房屋归某X1,但后来他们签署过赠与协议,要把房屋给女儿xxx,其中一套已经过户给某X1,她担心某X1不给女儿房子,而且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支付的,所以某X1应该把这部分钱还给她。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了诸多事实。某X1和某X2于xxxx年登记结婚,都是初婚,2009年育有一女xxx。他们有过两次离婚和复婚的经历。2008年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了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2010年房屋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某X2。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用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贷款尚未还清。2017年两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2019年,两人又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两处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2021年,其中一套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某X1。自2022年起,某X2因个人债务被多个案外人起诉,导致案涉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某X1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部分查封已陆续解除。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某X1要求撤回赠与,女儿也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某X1所有。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X1与某X2的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X2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虽然两人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在某X1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撤销赠与,女儿也明确同意,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由某X1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签订的协议一定要慎重。一旦签订并公证,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如果想要变更协议内容,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而且,涉及财产赠与的,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赠与行为可能不具有最终的效力。

王谦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近二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找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精神,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得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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