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多人到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
争议焦点一:罗XX的犯罪地位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罗XX方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为他未使用刀具,只是跟随他人参与斗殴,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争议焦点二:罗XX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罗XX方主张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争议焦点一:赵XX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赵XX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赵XX方主张其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赵XX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为他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尚未实际取得财物。
争议焦点二:赵XX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赵XX方主张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家里有未成年人,一定要加强监管和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当孩子犯错时,要及时引导他们认识错误,积极赔偿损失,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这两个案子,法院都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他办理了百余起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在这两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充分论证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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