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滥伐林木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量刑起着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虽已认定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但如何在庭审中强化这一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成为辩护的关键。2019年开始执业的朱建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
朱建波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侦查卷宗。自2019年执业以来,朱建波已承办逾200余件刑事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他注意到被告是经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朱建波认为,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020年11月23日,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朱建波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请求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对三被告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朱建波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强调被告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他还指出被告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的行为,为社会挽回了损失,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经过一番辩论,公诉机关最终提交书面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对三被告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冯X、邱X、黄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没收三被告退缴的违法所得。朱建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缓刑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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