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无锡的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原告王XX与李XX原为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X与被告李XX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女。李XX在未征得妻子王XX同意的情况下,于20XX年至20XX年期间,擅自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多种支付方式赠与李XX及其妹妹李X。王XX发现此事后,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且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双领域。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邹炳昂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庭审中,被告李XX辩称其与李XX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所收款项为投资款和经营费用,并非赠与;被告李X则辩称其仅为李XX经营服装店的个体工商户名义登记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和收款。
邹炳昂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和举证。他们向法庭明确指出,李XX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其与王X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XX基于婚外情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财产给予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李XX及其妹妹,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合法配偶王XX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X与李XX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合伙”。邹炳昂律师团队深知这一争议的关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法院最终采纳了邹炳昂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情而向李XX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李XX应当返还。
邹炳昂律师团队取得了两大关键胜利。一方面,法律定性成功,法院明确驳回了被告关于“合伙经营”的辩解,确认了李XX与李XX之间的事实赠与关系无效,捍卫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另一方面,责任主体明确,针对李X作为收款方之一的情况,邹炳昂律师团队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使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款项经由李X或其名下店铺账户,但实际受益人和控制人是李XX,因此判令由李XX承担主要返还责任,避免了因名义收款人不同而导致的执行困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邹炳昂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方核心诉求,确认李XX与李X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王XX、李XX人民币43206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也主要由被告李XX承担。虽然法院驳回了要求李X返还的请求,但判决书中明确该部分款项应由李XX返还,为后续追索剩余款项指明了方向。邹炳昂律师团队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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