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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成律师经手:公司无财产偿债,债权人向股东追款获全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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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450人看过
公司债务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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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公司没钱还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债权人的钱难道就要不回来了吗?其实不是,债权人还有别的办法。下面就来讲讲吴天成律师经手的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吴天成律师经手:公司无财产偿债,债权人向股东追款获全额本金

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到了强制执行程序,发现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卢某的债权似乎陷入了绝境,公司“空壳化”,他的钱好像很难要回来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公司无财产偿债时,股东是否要担责:卢某认为,公司没钱还他的债,而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张某应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张某确实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认定卢某的主张合理。

第二,能否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追款:卢某的代理律师吴天成,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决定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是,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穿透”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让股东承担个人财产责任。法院认可了这种诉讼方式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法律策略的精准运用带来了显著效果。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自己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债权人在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寻找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如果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股东追款。同时,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债权人也要对合作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降低风险。

在这起案件中,卢某原本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但在吴天成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找到了破局的关键。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对这类案件的钻研,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案情时,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融合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合同架构等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本案中,他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的专业能力,正是他被评为优秀民商事律师的有力证明。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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