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12月21日,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150000元。同日,龙口XX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同时,原告与被告杜XX、杜XX、苏XX、杜XX、郝XX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龙口XX公司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提供反担保,被告龙口XX公司出具《反担保函》,被告杜XX等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函》。借款合同履行中,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截至2018年5月30日为其垫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原告是否有权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龙口XX公司未向银行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自己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法院认定,原告请求龙口XX公司偿还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焦点二:龙口XX公司是否应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
原告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要求龙口XX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龙口XX公司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的请求。
焦点三: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等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主张,根据被告龙口XX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以及被告杜XX等出具的《个人反担保保证函》,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应对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这些反担保函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四:原告请求的后续利息是否应支持
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在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再主张利息属重复主张,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低并请求调整,所以对原告请求的代偿本息的后续利息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2.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担保费。
3.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66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在涉及担保和借款的业务中,各方都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出借方要严格审查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借款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避免违约;担保方要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和风险,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同时,各方都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衣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保证合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面对本案复杂的合同关系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自2017年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实务经验使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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