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Q终于等来了公安机关对N涉嫌强奸罪的立案告知书。此前,她的两次报警都未能让案件顺利立案,一度陷入绝望。而明月律师的介入,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明月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底蕴。2018年,她被赤峰市司法局授予“十佳青年律师”称号,2019年通过赤峰市律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刑事专业水平评定。此后,她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众多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还是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委员等,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她在行业内的地位,更意味着她肩负着更多的责任。
在Q控告N强奸案中,公安机关初期不予立案,主要是受“熟人强奸”,尤其是“前情侣纠纷”的固有观念影响,倾向于以“半推半就”“事后反悔”等理由推脱。明月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主动剥离这层干扰滤镜。她通过8月19日明确的微信分手对话、N将婚房挂网出租的行为,证明案发时双方情侣关系已终结,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否定了可基于亲密关系推定“默示同意”的基础。同时,店内监控录下的Q在醉酒状态下仍清晰说出“别动我”“分手了”“别脱我裤子”等言语,直接击碎了“自愿”或“默许”的想象。
为了确立“非自愿性”,明月律师围绕“醉酒”这一状态构建了多层论证。监控视频中Q身体摇晃、呕吐、言语含混等表现,结合其自述饮用9瓶啤酒的事实,证明其达到重度醉酒,丧失认知与反抗能力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法律推定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N作为共同饮酒者,对Q的醉酒状态是明知的,其在Q已无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该状态的故意,符合“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主观要件。此外,明月律师还引入了医院的医嘱,Q在案发前不久因流产手术发现附件囊肿,医生明确告诫“2~3个月内禁止性生活”,从医学角度表明Q在案发时客观上根本不具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侧面佐证了发生性关系必然违背其真实意愿。
在程序策略选择上,明月律师坚持遵循“逐级推进、不弃程序”的原则。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她并未按照办案警官的建议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是首先启动复议程序。她认为,不放弃任何一个法定程序机会,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可能性的救济路径。通过复议、复核再到检察监督,构成了三次独立的审查机会,层层递进,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取了更充分的审视空间。在草拟复议申请时,明月律师按照“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大部分展开,用时间轴和证据组呈现完整故事线,紧扣“醉酒属其他手段”“同意能力缺失”等核心法理,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论证。
最终,在明月律师的努力下,复议机关撤销了原裁定,公安机关正式对N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明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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