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公司作为“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简称“XX厂”)生产、销售,以及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专利近似,侵害了专利权。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厂及南XX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面对这一复杂且棘手的案件,南通王丹律师代表XX厂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南通王丹律师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南通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虽在整体轮廓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该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导致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王丹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并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对于坐垫类产品,前端中部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维持原判。
南通王丹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不言而喻。她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准确把握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上,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多维度的抗辩策略,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有效应对上诉,促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实现了案件的终局胜诉。这不仅为XX厂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在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并保留产品设计来源、销售渠道等相关证据,为可能的抗辩做好准备。同时,要深入分析自身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差异,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寻找关键区别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有效的抗辩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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