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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中,“凹陷设计”能否避开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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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112人看过
专利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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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南通王丹律师2021年起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领域。她凭借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成功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如商标权纠纷案中,为开发商免除24万元赔偿及拆除责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里,帮被告避免82万元经济赔偿。
专利侵权案中,“凹陷设计”能否避开侵权指控?

一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二审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而凝重。原告方南通XX公司坚称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高额赔偿。而被告代理律师王丹沉着应对,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精准的分析,为被告展开有力抗辩。

王丹2021年开始在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她拥有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历,具备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执业以来,她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成功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

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上诉。王丹代表该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公司仅为发包人,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二审法院虽认定该公司构成“销售”行为,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的拆除义务。王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为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起诉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及南某电商公司,称其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82万元。王丹代表被告提出抗辩,强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抗辩观点,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王丹在二审中继续坚持核心观点,并预备了“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明确了专利保护边界,避免了后续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深耕。她用专业的知识和精准的分析,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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