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涉案数额巨大。
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有: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来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本所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的主观故意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演唱会为名骗取投资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贾琦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以及对全案证据深入分析后认为,该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法院经审理查明,项目确实有过前期的接触和筹备,最终认定周X在该项目中的主观故意并非像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强烈。
第二,周X的行为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贾琦律师则指出,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周X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
第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公诉机关指控周X参与了多起诈骗活动,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贾琦律师认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可了贾琦律师的观点,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基于以上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涉及合同的行为,一定要保持谨慎,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如果不幸陷入合同纠纷,要及时沟通协商,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尽量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同时,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周X原本面临着较重的刑罚,但贾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和钻研,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周X大幅降低了刑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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